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問題是保險以及保險法律理論和實踐領域中重要的問題,對于此問題的研究有利于引導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以及引導保險公司的經營實踐。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了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但是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對此類案件的爭議仍頻。解決問題的路徑一方面在于法律制度有待作進一步細化,另一方面在于進一步理順有關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基本理論,以及加強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司法案件裁判結果的研究。本書旨在借助于基礎理論以及司法判例的精細解析,以及對司法判例與理論問題的有機銜接,實現三個維度的功能:、推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司法裁判的標準化和統(tǒng)一化;第二、推進保險公司進一步優(yōu)化保險產品,將其條款中免責條款的內容同司法裁判結果作縱深層次的銜接;第三、借由前兩個功能的實現,推進保險行業(yè)進一步加強對投保群體利益的保護。本書圍繞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專項問題分為三個部分: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基礎理論及準據法;人身保險免責條款判例評析;財產保險免責條款判例評析。
本書旨在借助于基礎理論以及司法判例的精細解析,以及對司法判例與理論問題的有機銜接,實現三個維度的功能:、推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司法裁判的標準化和統(tǒng)一化;第二、推進保險公司進一步優(yōu)化保險產品,將其條款中免責條款的內容同司法裁判結果作縱深層次的銜接;第三、借由前兩個功能的實現,推進保險行業(yè)進一步加強對投保群體利益的保護
《中國保險法視維之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專項問題研究》
前 言
我國保險法將保險合同法以及保險業(yè)法合并立法,在公法與私法劃分的基礎上,我國保險法中的保險業(yè)法部分內容實際屬于公法的范疇,保險合同法部分內容實際屬于私法的范疇。公法和私法在立法理念、規(guī)范主體、保護法益等方面的區(qū)別勢必反映和影響保險業(yè)法和保險合同法的立法體系和具體制度。以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1條有關立法主旨的規(guī)定觀之,保險法實質上已經成為一部試圖融合公法、私法的部門法。我國《保險法》第1條規(guī)定,將保險部門法定位為規(guī)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的法律。從保護的法益出發(fā),這一規(guī)定包括兩個組成部分:社會經濟秩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從保護的利益范圍出發(fā),社會經濟秩序主要指保險作為金融組成部分的金融秩序,社會公共利益主要指保險原理貫穿于保險立法中的投保群體利益;從第1條對整部保險法的統(tǒng)轄功能出發(fā),社會經濟秩序主要統(tǒng)轄保險業(yè)法部分的內容,社會公共利益主要統(tǒng)轄保險合同法部分的內容。
我國保險合同法的整體制度設置是以單個的投保人和保險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保險合同為基礎,而我國保險業(yè)法的整體制度設置,則是以保險行業(yè)和保險經營為基礎。在保護的法益上,保險合同法首先需要解決投保人、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保險合同框架內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些權利義務的設置和分配過程中,保險合同法律制度設置需要將保險原理以及保險經營的慣例融貫其中。這樣,作為保險原理組成部分中不可分割的投保群體利益就應當被考慮。保險原理折射出來的利益維度和單獨的保險合同所蘊含的利益維度既存在共性,也存在差異。保險原理中蘊含著投保群體的利益,并且投保群體利益是作為投保個體利益存在基礎的利益維度,投保群體利益包括但不是簡單的投保個體利益的集合。
(1)從整體的保險制度出發(fā),投保群體利益的保護順位應當優(yōu)先于投保個體利益的保護順位,因為保險制度是以投保群體,而非投保個體作為風險厘定基礎。個體保險合同中的利益平衡是建立在將投保群體作為利益考量的基礎上的。故此,無風險則無保險,無風險厘定則無保險費收取機制。與一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即為利益考量的對應主體不同,保險合同的利益考量以投保群體和保險人為對應主體,不是以投保個體和保險人為利益考量的對應主體。既然投保群體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計費依據主體,那么投保群體利益成為維護保險制度存續(xù)先保護的利益,其后才是投保個體利益。
(2)社會公共利益和投保群體利益保護的順位和功能不同。公共利益的保護,屬于保險合同以及保險制度以外的另一個維度的利益范疇,其保護順位和方式受到諸如公權力與私權利關系、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關系等的影響和制約。與社會公共利益對應的是個體利益,法律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調整和保護常常是借由對個體利益的限制和禁止完成的。在保險合同法視域中,投保群體利益以及投保個體利益的保護是保險合同法制度中首先應當保護的利益。只有存在合法的依據,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才能成為否定和限制投保群體利益的理由。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問題是保險以及保險法律理論和實踐領域中重要的問題,對于此問題的研究有利于引導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以及引導保險公司的經營實踐。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了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但是在司法裁判過程中此類案件的爭議仍然很多。解決問題的路徑一方面在于法律制度的進一步細化,另一方面在于進一步理順有關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基本理論,以及加強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司法案件裁判結果的研究。本書旨在借助于基礎理論以及司法判例的精細解析,以及對司法判例與理論問題的有機銜接,實現3個維度的功能:,推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司法裁判的標準化和統(tǒng)一化;第二,推進保險公司進一步優(yōu)化保險產品,將其條款中免責條款的內容同司法裁判結果作縱深層次的銜接;第三,借由前兩個功能的實現,推進保險行業(yè)進一步加強對投保群體利益的保護。本書圍繞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專項問題分為2個部分: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基礎理論;保險合同負責條款典型案例評析。本書作者負責編和第二編章至第三章的寫作;本書第二作者負責第二編第四章至第六章的寫作。
潘紅艷,吉林大學法學院金融與保險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中國法學會保險法研究會理事吉林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專家顧問團成員吉林省商會法治研究會副會長長春市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吉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壯北京天同(沈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高級律師
目錄
編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基礎理論
章 免責條款法律規(guī)范的法律適用問題總覽
節(jié) 保險合同法與民法典的關系
第二節(jié) 保險人說明義務的法律規(guī)范解析
第二章 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法律適用的順位和范圍
節(jié) 法定免責與約定免責的法律適用順位
第二節(jié) 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適用范圍
第二編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典型案例評析
章 健康保險免責條款典型案例評析
節(jié) 被保險人未選擇指定治療方式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二節(jié) 以被保險人非初次患病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三節(jié) 保險合同申請復效等待期出險理賠糾紛案
第四節(jié)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二章 人壽保險免責條款典型案例評析
節(jié) 被保險人死因不明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二節(jié) 被保險人未達到約定全殘標準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三節(jié) 保險銷售過程存在欺詐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四節(jié) 保險糾紛和交通事故糾紛混同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三章 意外傷害保險免責條款典型案例評析
節(jié) 監(jiān)管部門出新規(guī),原保險合同所附規(guī)定作廢后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二節(jié) 保險公司依據自行制訂的《傷殘程度與給付比例表》主張免責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三節(jié) 將《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納入免責條款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四節(jié) 移動終端保險憑證約定不明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五節(jié) 保險合同約定合同期滿后產生醫(yī)療費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六節(jié)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的團體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七節(jié) 意外傷害保險定義納入免責條款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四章 車輛損失保險免責條款典型案例評析
節(jié) 承保范圍條款性質認定產生異議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二節(jié) 財產保險合同非投保人本人簽名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三節(jié) 發(fā)生法定免責事由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四節(jié) 部分免責和全額免責條款并存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五節(jié) 將存在狀態(tài)納入免責條款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六節(jié) 私家車從事網約車運營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七節(jié) 車輛保險高保低賠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五章 企業(yè)財產保險免責條款典型案例評析
節(jié) 企業(yè)財產綜合保險中,保險人對特別約定未進行提示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二節(jié) 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三節(jié) 倉庫內存放危險物品出險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四節(jié) 建造的船舶載重噸不符合約定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六章 其他財產保險典型案例評析
節(jié) 進出口信用保險中,糾紛先決條款性質不明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二節(jié) 保證保險中,債務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貸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三節(jié) 財產保全的投保人敗訴保險理賠糾紛案
第四節(jié) 兒童在課外培訓中遭受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糾紛案
后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