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克盧漢曾言,“我們塑造了工具,此后工具又塑造了我們”。技術在改變人類生產生活方式的同時,也給人類社會關系中的法律關系帶來風險。在著作權制度領域中,數字化技術發(fā)展出新的分支,包括以人工智能主宰的智能化技術和虛擬現實主宰的虛擬化技術。數字化技術的兩類新分支均沖擊了著作權制度體系下主體、客體和侵權層面的原有立法規(guī)定和司法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調適著作權制度體系,是現階段探討且后續(xù)仍有研究空間的復雜問題。本書旨在保有現有制度的基礎上,以實現著作權法所秉持的制度價值和宗旨為目標,提出不超脫現有法律主體、不刻意寬泛增加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以及保證作品傳播效益、促進文化繁榮的解決方案。
周澎,河南周口人,2011—2021年就讀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F任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特聘副教授,主要從事知識產權法研究與教學工作,研究方向為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與知識產權法相關的內容。在《法律適用》《知識產權》《法學雜志》《出版發(fā)行研究》《中國出版》已累計發(fā)表論文十余篇。出版專著《算法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研究》、教材《知識產權管理》。主持國家哲學社會科學青年項目一項(在研)、杭州市科技局軟科學項目一項(現已結項),參與多項國家級、省部級項目研究。
數字時代的著作權法:挑戰(zhàn)、變革與未來(代序)
導 論/
第一章 著作權法視域下數字化表達概述/
第一節(jié) 數字化表達的釋義/
第二節(jié) 數字化表達與思想表達的關系/
第三節(jié) 數字化表達與著作權保護/
第四節(jié)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國際規(guī)制現狀/
本章小結/
第二章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問題分析/
第一節(jié)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具體問題表現/
第二節(jié)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立法例之困/
第三節(jié)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司法適用障礙/
第四節(jié)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理論證成之困/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探析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理論本質/
第一節(jié) 多維度視角下數字化表達的闡釋/
第二節(jié) 利益平衡視角下數字化表達主體范疇的解析/
第三節(jié) 數字化表達突破地域限制的根源/
第四節(jié) 數字化表達與作品合法使用的制度選擇/
本章小結/
第四章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重塑之立法考量/
第一節(jié)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立法例宏觀考量/
第二節(jié)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具體考量之主體論/
第三節(jié)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保護具體考量之客體論/
第四節(jié)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具體考量之限制論/
本章小結/
第五章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重塑之司法調整/
第一節(jié) 允許數字化表達司法標準的細微差別/
第二節(jié) 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保護認定標準探索/
本章小結/
第六章 我國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現狀審視/
第一節(jié) 我國作品的著作權立法演變/
第二節(jié) 我國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問題探討之必要性/
第三節(jié) 我國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問題檢視/
本章小結/
第七章 我國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法問題應對之策/
第一節(jié) 我國數字化表達的著作權立法完善/
第二節(jié) 我國著作權法范疇下數字化表達之具體設計/
第三節(jié) 我國數字化表達的可版權性認定之司法完善/
本章小結/
結 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