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對出口管制相關制度予以完善
●確保管制物項全覆蓋,除傳統(tǒng)的軍民兩用物項、軍品、核外,還參考對外貿易分類標準,將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均納入管制物項
●明確管制物項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確保管制主體和行為全覆蓋,從我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均受本法約束
●根據法律,任何國家或者地區(qū)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我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qū)對等采取措施
●法律還對出口管制清單、臨時管制和全面管制,出口經營資格和出口許可制度,*終用戶和*終用途管理等方面作了詳細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包括五章49條,從管制政策、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
出口管制是指對特定物項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對該物項的使用主體或者用途進行控制。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的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做法。在當今時代背景下,出口管制正成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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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制政策、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兩用物項出口管理
第三節(jié)軍品出口管理
第三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