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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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
- 出版時間:2015/1/1
- ISBN:9787511868893
-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2.54
- 頁碼:67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大32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fā)展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yè)的發(fā)展,制定的法規(guī)。
組合型法律法規(guī)單行本,更加適宜于礦山安全生產相關部分及企事業(yè)單位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
(2014年8月3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36)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48)
(1996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a、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xié)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或者操作規(guī)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guī)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